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員工入職30天內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單位愿意參保而部分職工不愿意參保這一新現象,成為企業人事管理面臨的又一新問題。很多公司會問:員工不愿意買社保怎么辦?公司統一為員工買保險,但有的員工自己不愿意買養老保險,等于是自己放棄公司給的福利待遇,公司為了避免糾紛發生,就讓員工自己寫一份聲明書,并有同事簽名見證,這樣做公司有沒有風險?但是,實際上申報繳納社保費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 員工簽的自愿放棄社保申請書無效。
原因一:個人扣款金額較高,與其繳納社保,不如自己花掉。有的職工說:“我一個月工資1300塊錢,現在市區的社保基數上調到1686元之后,我自己就要承擔近200塊錢,扣去之后,我只能拿到1100多塊錢,這怎么能夠用呢?還不如不繳呢。”社保工作人員建議:個人在繳納8%的養老金的同時,單位要給你繳納18%的養老金。《社保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今年,我市企業養老金已實現“八連調”,養老待遇、醫療待遇未來都將更加完善。所以我們應將眼光放長遠,為自己的未來盡早做好打算。
原因二:企業會不會截留我們的社保費部分?職工存在這樣的擔憂:“如果企業將員工繳納的部分代扣之后,卻不替我們繳納社保,怎么辦?”社保工作人員建議:社保經辦機構每年都會打印社保對賬單,對賬單上詳細記錄了繳費人員的繳費期間和繳費基數。另外,個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證隨時到社保處查詢繳費情況。如果出現企業扣款卻不繳納社保的情況,職工可以直接到社保處稽核科舉報投訴,稽核人員會依法處理,盡快為職工追回應有的權益。
原因三:人員流動大,統籌轉移難。企業職工普遍有這樣的顧慮:“我來自外地,在這里工作幾年后還要回老家,到時候要是社保轉不回去,不是白交了嗎?”社保工作人員建議:《社保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所以,不需要擔心繳納的社會保險不能轉回老家。
但是,在面對員工資源不購買社會保險時,有些HR甚至部分律師出了個主意:員工如果不想買社會保險,就要求他們自己寫份“自愿不購買社會保險”簽字即可。其實,這種聲明書在勞動仲裁和勞動糾紛申訴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后,應依法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所謂個人“自愿放棄聲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設法說服員工購買,通過加強公司對購買社保的好處的宣傳及勞動合同法等法規對社保的相關規定,盡量使員工能全面詳細地了解社保,并明確告知員工個人繳納的部分在其離職后可以退出來這一事實!(但實際上很多企業巴不得省下這些成本!)
其次,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由于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于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于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在此,針對那些流動性很強的工作崗位,員工不愿購買社保的,公司可以為其辦理商業保險(如雇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等),或者單獨購買工傷險,并事先發書面通知給他本人,通知其于某月某日提供相關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擔,當然這樣做也有可能補繳,但至少不會使公司被罰款!
然后,為了避免今后再發生這樣情況,公司可以在相關管理制度中明確提出相關規定,如在員工手冊、勞動合同中寫明公司將按照國家社保的有關規定交納社保費用,并讓其看完認可簽字,只要他同意簽了合同,到時候就強制辦理社保!實在不行就勸退!但話又說回來,很多用人單位處于無人可招、無人可用的狀況呢,怎么還勸退啊?我的建議是對于不愿意購買社保的部分員工,除滿足上述第二項外,可以進行崗位變動。如安排到危險系數較小的崗位工作。
當然,企業不為員工辦理社保相關手續,還有一種的可能是員工“已經辦理”了——比如很多城郊結合部居民已經參保了當地街道或者區的社保,且相關政策比普通社會保險更優厚,員工不愿意放棄。這種情況下叫員工寫一份“自愿放棄參保”聲明書,也可能成為企業免責的依據。
周先生:我工作的單位工資低,職工個人不想交社保,可不可以?
解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是以勞動關系為紐帶的社會保險險種,屬于強制性參保險種。過去有的職工不愿意參保,認為是否參保應該由自己自由選擇,甚至還有職工因為企業為其參保而鬧到相關部門來,說單位沒有告知他就為其參保了。現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我國公民和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個人應該履行的義務主要有:1.登記義務。2.參保義務。3.繳費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是“應當”,用人單位是代扣代繳單位。如果職工不參保,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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