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女工小李被認定為工傷且經鑒定為九級傷殘,但是,在她工傷期間,其所在公司被注銷致其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小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其原所屬公司的股東承擔責任。仲裁委不予受理,于是小李委托律師進行訴訟,要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律師經過分析案情,認為有兩個突破點。因為原告的工傷已經過法定程序認定,若能通過社保部門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再要求被告承擔應由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法權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如果不能通過社保部門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則必須收集足夠的證據證明作為原公司股東的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律師多次通過法官或直接與被告協商,希望被告能協助小李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同時律師也多次咨詢以及到社保部門說明情況,希望社保部門能夠為小李辦理工傷保險手續,使小李享受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但遺憾的是,雖然被告表示配合,但社保部門因為手續和程序問題,最終不能向小李支付工傷保險應得的各項款項。
在向社保爭取的同時,律師多次前往市區工商調取小李原所屬公司的注銷手續材料。因為律師認為,首先因注銷行為使得小李不能得到的工傷待遇應被認定為原公司的債務,其次雖然被告成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但如果該公司在注銷時對其債權債務做了處理,則小李應得的工傷待遇就應由原公司債務的承擔者負責賠償。結果代理律師從小李原所屬公司的清算報告中發現其債權債務由被告承擔的內容,由此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就有了依據。因此代理律師在之后的庭審過程中多次向法官闡明以上觀點,該觀點也最終得到了法官的認可。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5萬余元,達到了請求數額的81%。委托人對律師十分感激,并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工傷保險發放4月1日起有新規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發布通知,就《關于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問題做出規定。符合《意見》第八條規定的人員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當由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負責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職業病責任單位未在法定時限內辦理或者職業病責任單位已經不存在的,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直接申請。
符合《意見》第八條規定的人員經工傷認定后,職業病責任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職業病責任單位(含職工托管中心)負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登記和待遇申報手續。
按照《意見》第八條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計發基數低于該職工確診職業病時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或者無法確定計發基數的,以該職工確診職業病時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進行計發。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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