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您不幸失業了,在您再就業過程期間由社會保障部門給您支付一定生活費用。當然,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也有一定的條件。
一、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是是指下列情況:
1、 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出名和辭退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已辦理事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關于領取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國家會適時調整,目前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激發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小于35歲的失業人員。第1至12個月為每月445元,第13至24個月為每月410元。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大于等于35歲,或累計繳費滿10年不滿25年的、小于45歲的失業人員第1至12個月為每月500元,第13至24個月為每月410元,延長領取支付標準為每月410元。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5年的、大于等于45歲,或累計繳費年限25年以上的失業人員,第1至12個月為每月550元,第13至24個月為每月440元,延長領取支付標準為每月410元。
關于領取條件。《上海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領失業保險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本人在職期間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解除、終止勞動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按照本細則規定辦妥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和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該細則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后,從次月起暫停發放失業保險金;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從事有勞動報酬的工作;應征服兵役;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收監執行的。上述原因消失后,失業人員可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相關法律常識:
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保險合約中,被保險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保費)給保險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后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保險屬于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保險首先是一種經濟制度。
保險是為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運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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