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對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介紹社會保險法解讀,希望人們有所了解。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1. 《社會保險法》規定我國建立哪些社會保險制度?
答:《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2. 用人單位應該履行哪些社會保險義務?
答:用人單位是指招用勞動者進行有組織的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的社會保險義務可歸納四個方面:一是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義務。二是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三是代扣代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四是向職工告知繳納社會保險明細的義務。
3. 用人單位享有哪些社會保險權利?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四款、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后,享有以下權利:一是有權免費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二是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三是可以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行社會監督;四是對侵害自身權益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還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制度的方針和社保水平應與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規定。
1、 社保制度的方針
(1)廣覆蓋,即擴大社保的覆蓋面,使盡可能多的社會成員納入到社保制度中來。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為主,這是由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所決定的,社會保險待遇應與經濟發展水平保持“水漲船高”的正相關關系。
(3)多層次,即除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外,還有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以及補充性的商業保險。
(4)可持續,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夠平衡,自身能夠良性運作,在人口老齡化來臨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持續,不給財政造成過大的壓力,不給企業和個人造成太大的繳費壓力。
2、 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之間是相互依存、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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