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在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社會保險法》。該法于2011年7月1日實施。
社會保險法草案從2007年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審議,至今已歷時三年,期間共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四次。
社會保險法是一部事關億萬勞動者切身利益和調節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極為重要的法律。專家指出,在此之前,盡管各種社會保險制度已在中國實施多年,卻沒有一部專門的綜合性法律加以規范。綜合性社會保險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缺乏明確的價值取向。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對于健全和完善中國社會領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7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施行。養老、醫療保險可“漫游”,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規范捐贈票據使用……一系列新規定將給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百姓生產生活帶來深刻影響。
《社會保險法》確定的適用范圍,適應我國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將新農保制度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范圍,并預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空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范圍,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與其他職工一樣依照本法參加社會保險;還明確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
2011年7月1日我省將正式啟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范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相同。該試點市縣區內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都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在各項制度設計上,始終以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打造服務型政府為出發點。這方面的亮點很多,特別是解決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跨地區就業人員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問題,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問題,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問題,工傷待遇墊付問題等等,都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此外對于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后果也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處罰。
關系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法7月1日起施行。這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法律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社會保險法就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作出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法律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針對工傷保險欠費,法律專門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不償還的可依法追償。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政府在社會保險行政管理和資金保障方面的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的方向;賦予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必要的征收手段,提高了社會保險費征收的強制性;確定了由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共同構成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的方向;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設立和服務內容作出了全面規定;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這些都具有很強的方向性和前瞻性,都對我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們不斷探索,開拓創新,持之以恒地貫徹落實。
《社會保險法》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黨和政府履行“讓人人享有社會保障”莊嚴政治承諾的法律保證。《社會保險法》的制定、頒布和實施,意義重大而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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