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社會保險法熱點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的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
為了保障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及時足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在現行規定基礎上,分別概括地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的待遇和享受條件,并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有所發展。
第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現行制度中稱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人員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第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服務提供能力和醫療消費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國務院只對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待遇給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確定。考慮到這個實際,本法沒有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作更為具體的規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有兩點:
第一,為了緩解個人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本法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制度。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照規定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在明確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同時,本法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償。
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社會保險法》有三項突破:
第一,將現行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
第二,為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本法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
第三,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償。
張先生明年就要退休了,他參加的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只有13年,沒有達到領取養老金規定的最低年限15年。那么退休后能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呢?
解讀:新社保法出臺以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不能轉換,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如果回鄉從事農業生產,那么原先在城市參加的社保不能轉移到農村,只能做退保處理。
而新的社保法第16條相關規定,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自由選擇以下3種方案:其一,延長交費直到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二,對于沒有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情況,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三,對于不愿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愿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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