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定向使用,2007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了《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規定》。
深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辦理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程序
深圳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其他注意事項
1、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還貸超過三期(含三期)以上的,暫停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待還清逾期貸款本息后再行辦理。
2、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第一次辦理提取后,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至全部結清貸款本息止。租住本市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自第一次辦理提取后,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至不再租住本市住房止。
3、同一戶口家庭成員(直系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
4、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提交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及相應證件原件外,還應提交復印件。
5、單位或其他人員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交單位證明或委托書及身份證等。
6、職工因非住房規定用途要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債務的,需由法院判決后出具可以提取使用公積金的法律文書,方可辦理提取。
7、單位不按有關規定為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辦理核準蓋章手續的,職工可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自督促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單位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核準提取,受托銀行依據管理中心的核準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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