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起,隨著社保法的實施,企業欠繳社保費,社保機構將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個人補繳社保費不收滯納金
市人社部門在首都之窗網站上透露,目前,本市沒有對個人欠費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對在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托存檔的本市戶籍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國家及本市規定的不繳費情況除外),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可以向現存檔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附本人簽字確認的補繳工資基數,以及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經存檔機構初審并將相關材料報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檔機構按照我市有關政策及歷年繳費規定補繳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以本人確認的相應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均以本人確認的繳費工資基數按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
市人社局還在官方網站發出《關于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用人單位違規不給員工繳納保險費作出處罰規定,并明確了滯納金的計算規則。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計算規則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于我市采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征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照“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1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補繳收款方式
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后,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打印《補繳情況匯總表》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業務崗、財務崗各留存一份。
對于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和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采用支票、銀行卡兩種收款方式;每月15日后申報補繳時,采用銀行卡一種收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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