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如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答: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延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至65周歲。
(1)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參保繳費;
(2)具有本市戶籍滿十年;
(3)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不滿十五年。
繳費基數為當年使用的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延長繳費時間至65周歲,繳費年限仍不滿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繳費基數為辦理補繳時當年使用的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8%,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對不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經本人申請,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允許繼續參保繳費至滿15年后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述人員允許繼續繳費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長不超過5年。
2、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參保后,應當去哪里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答: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的,在離開原就業地時,應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就業并參保繳費后,可到其新就業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憑原就業參保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申請轉續養老保險關系。
3、參保人在多個地方工作并參保,達到退休年齡時,在哪里領取養老金?
答:確定養老金領取地的基本條件是要看參保人在各個參保地的繳費年限,然后按照“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后計算”的原則來確定領取地。如果參保人員的參保地和戶籍地是一致的,應在戶籍地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如果參保地和戶籍不一致,就應在繳費滿十年的地方來確定辦理退休;如果多個繳費滿十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個滿十年的地方辦理退休;如果參保人在所有地方繳費都不到十年,則參保人就把本人養老保險關系和相關資金轉回到戶籍地,在戶籍地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
4、農民工中斷繳費的,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農民工中斷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工傷保險費的費率如何確定?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6、工傷保險費應該由誰來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7、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8、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如何?
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目前我市實行市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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