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季度,保監會對128家保險公司進行了分類監管評價,結果顯示,實現全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達標,保險業實現所有公司均處于風險較小的A、B類,首次實現分類監管評價沒有出現風險較高的C、D類公司保險業償付能力和分類監管,行業風險狀況持續改善。
昨日,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召開第22次會議,研究討論了2013年第一季度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和分類監管評價結果,會議決定建立償付能力監管信息通報機制,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自2008年底建立分類監管制度以來,保監會對風險較高的公司采取了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促使保險公司風險狀況持續改善。2013年一季度,保監會對128家保險公司進行了分類監管評價,比上季度增加24家。
評價結果顯示,保險業首次實現所有公司均處于風險較小的A、B類。具體結果如下,A類公司33家,比上季度增加2家;B類公司95家,比上季度增加29家;C類公司0家,比上季度減少7家;D類公司0家,與上季度一致。
近年來,保險業償付能力狀況持續改善。2013年一季度末,除三家壽險公司外,其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均處于充足II類水平(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產險公司、壽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溢額總計為4418億元,較2012年一季度末增加1775億元,增幅67%。同時,絕大多數保險公司預測2013年二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將繼續維持充足II類水平。
2012年以來,保監會堅持“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的工作方針,不斷強化償付監管措施,有效促進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風險狀況持續改善。
下一步將繼續堅持審慎監管,加強風險監控,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和分類監管,完善償付能力信息及分類監管信息定期通報機制,繼續加強對償付能力風險相對較高公司的監測,通過采取預警措施,要求其加強償付能力管理,及時補充資本,確保償付能力達標。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 。
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采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采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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