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改革不斷深入發展,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國家社保局將會對我國工傷險繳費比例將會適時調整。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工傷保險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左右。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1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記者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企業繳納工傷保險的費率已于5月1日起上調,并實行費率浮動的辦法,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費率將與用人單位的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使用、職業病發生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掛鉤。
據悉,現行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是在2006年制訂的,但隨著2011年1月1日起國務院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貫徹實施,由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增加,導致我市的工傷保險基金出現了入不敷出的情況。本次調整,將更加有效保障參保職工的權益,促進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意識。
根據新政策,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現行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5%調整為0.6%;二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1.0%調整為1.4%;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2.0%調整為2.1%;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準費率仍保持0.4%不變;二、三類行業中已發生職業病例的職業病高危企業基準費率為3%。
新政策采取費率浮動的辦法。即繳費費率與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用收支、工傷發生率、職業病發生和安全生產情況掛鉤,一般每年浮動一次。一類行業和事業類的用人單位,按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
企業本年度的工傷發生率大于等于6%的,繳費標準要上浮一檔。不過,因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傷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等非直接安全生產經營引起的傷害事故和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所發生的工傷,不計算在工傷發生率內。
新政策還將用人單位的安全誠信等級作為繳費標準浮動條件。如獲得安全誠信企業“A級”、“B級”稱號的企業,同時本年度企業的工傷發生率小于1%,工傷基金支出在該企業待遇總額占繳費總額的比例低于80%的,企業繳納的費率還可以在其他下浮條件基礎上追加下浮。如果企業只有“D級”稱號,那么將對費率進行追加上浮。
昨日,記者在人社廳公布的社會保險政策文件清理結果獲悉,該規定列入擬修訂的文件目錄,理由為“規定的待遇水平較低”。人社廳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提高工傷待遇標準是大趨勢,主要是調高賠付月數,但是具體的修訂時間表和調高的比例尚未確定。
不過,作為管理部門,他們并不提倡一次性賠付,因為,舉個例子,如果當時一次性拿了十幾萬賠償回家,之后不善于理財就會影響到后來的正常生活。同時,工作人員提醒廣大務工人員,隨著跨省支付等技術實現全覆蓋,定期領取并不會給參保者帶來麻煩。
小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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