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于11月1日起實施,規定用人單位須在員工工作一月內申辦社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會被強制扣款。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今年9月26日發布《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該規定對2007年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著重對于“五項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入職30天內單位須申繳社保”、“用人單位未足額繳費可強制劃撥”等多個方面作出詳細的規定,使職工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隨著新規實施,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強制劃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第20號令《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對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也出臺了明確的措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用人單位銀行賬戶余額不足時,可以用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如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員工入職30日內單位須申繳社保
人社部新頒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已于11月起開始實行,按照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并申報繳納社保費。其中,企業為職工申繳的社保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5大險種。
“如果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但是,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負責人表示,若用人單位正常經營,卻未能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社保經辦機構將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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