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辦牌照 保險不生效
車主劉先生剛買不久的新車被撞了,正慶幸有保險公司買單時,卻被告知由于車子還沒上牌,也沒有行駛證、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自3年前公安部取消新車移動證,改為實行“臨時號牌”之后,這樣的保險合同糾紛正越來越多。
現行的上牌制度,讓絕大多數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以致出現了買車之后、上牌之前的保險真空期。在日均新增2000輛新車的今天,“保險真空期”已經給所有出行的人和車都帶來了顯而易見的風險。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會嚴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來合理降低自己的風險,那新車上牌之前這段真空期的上路風險,就要由車主或其他交通參與者承擔了。
所以,車主朋友們一定要注意了,沒有辦牌照 保險是不生效的。新買的車子,一定要先上牌照。
2.未上牌遇到突發車禍 合同不明索賠很難
今年初,曹先生在上海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訂購了一輛轎車,當時的空車價格為12.38萬元,考慮到車輛需要上江蘇省的牌照,因此在與汽車銷售公司簽的合同中注明,銷售商在7月底前將無錫的牌照上完,過期需要支付違約金。在簽好這份合同后,曹先生當天就提車開回家,并且辦理了保險等相關事宜。
半個月后,雙方根據約定到江蘇境內為車輛上牌,由汽車銷售商派人駕駛,曹先生的妻子坐在車內陪同前往。在高速公路行駛的過程中,駕駛員不知何故,駕車突然撞到了高速公路的護欄,車頭損壞、保險杠脫落,在花去了2萬多元的維修費后,車輛得以修復。
事發后,銷售商向曹先生提出了解決方案,他們同意受損車輛在保險公司獲得理賠后,其余的維修費用由公司補足,并且給予曹先生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曹先生覺得自己買的是一輛新車,上牌是銷售商提供的一條龍服務,應該保證車輛的安全,既然交車給經銷商時還是完好的,那么在上牌之后商家還給自己的也應該是一輛新車。現在車輛已受損,雖然經過了特約維修點修理,但畢竟是一輛已經受過傷的車,在心理上無法接受,所以要求更換一輛新車。
汽車銷售公司的經理助理葉先生解釋了該公司不同意為消費者曹先生更換新車的原因,他認為車禍是屬于天災人禍,并不是公司業務員故意為之。這個事故是在曹先生購車并且簽收之后發生的,而且車輛在簽收之后,曹先生已經回家使用了一段時間。上牌服務只是汽車銷售商為其提供的一種代理服務,雖然也收取了一定的費用,可按照行業內一般的操作流程,受損的車輛還是以修復為主。
事故發生后,銷售商對車輛的受損部件已經全部換新,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可以繼續使用,如果消費者對車輛的質量不放心,可以請質檢部門對修復后的車輛進行驗收。公司也積極協調理賠事宜,同意對保險公司理賠不足的部分補足,并愿意對車主給予一定形式的安慰補償。如果日后曹先生發現自己的車由于這次事故而帶來了其它一些問題,公司愿意繼續為他提供服務。
經過多次協商,最終汽車銷售公司表示,公司出于對曹先生的同情,已同意代為出售這輛車,并貼補一定的費用,為曹先生更換一輛新車。
在購車時,曹先生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是一份汽車銷售與服務合同,并非是《上海市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于曹先生與汽車銷售商簽的合同不是示范文本,合同中對上牌過程中發生意外的責任并沒有明確進行約定,因此在事發后雙方容易就賠償方式、金額等發生意見分歧。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汽車購買和上牌服務是主附合同,在兩份合同中,對于車輛上牌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甲方在代辦服務過程中造成車輛毀損、滅失的,乙方應當先向保險公司索賠,賠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復或賠償;除甲方原因外,上述特別聲明條款未能及時全面履行的,應當免除甲方的責任。如果當初曹先生與銷售商簽了這份示范合同的話,那么現在的糾紛就可以完全避免。
所以在購買時最好能夠簽訂示范文本合同,否則一旦發生事故,特別是一旦涉及第三人的傷害事故,賠償金額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事故責任,很可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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