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其中一項,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生育保險費是什么,如何繳費?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是怎樣的?
生育保險如何繳費
參保單位各按當年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0.5%的比例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各單位應繳納的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統一由稅務部門征收。凡要求享受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須參加工傷、生育保險,才可申請工傷、生育保險待遇。反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
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如下: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作為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按照0.5%到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市本級暫定為0.5%。繳費比例可根據經濟發展和生育保險基金使用情況作適時調整。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繳。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擬大幅度降低
2011年7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并在第六章專門規定了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籌資和待遇項目。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完善生育保險制度,進一步促進婦女公平就業,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我們起草了《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主要對生育保險適用范圍、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經辦管理和監督、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共6章26條。
一、 生育保險的適用范圍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僅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和《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征求意見稿將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確定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這將有利于生育保險制度的統一,有利于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二、 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
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一是符合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二是與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規定一致,有利于落實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中關于“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的規定;三是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表明單位無論招用男、女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生育保險,體現了生育不單是女職工個人的事情而是一個家庭乃至社會責任的理念,特別是在女性就業比男性更為困難的背景下,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實現風險共擔,有利于均衡用人單位之間的生育成本負擔,有利于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權利。
三、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及籌資原則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第五條)。根據近二十年各地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生育保險支出占工資總額的比例情況,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比現行規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后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后實施;為有效控制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繳費比例超過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第六條)。
四、 生育保險待遇和標準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第十一條)。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即個人不需要支付費用;對于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醫(第十三條)。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了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第十四條)。考慮到公共衛生服務已包含了部分孕產婦檢查項目,征求意見稿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第十六條)。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