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地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收取一定的保險費,同時承擔對被保險人所發生的醫療事故給付賠償金的責任。既可由醫生個人投保,也可由醫院投保,保險公司承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醫院及醫務人員(即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所注明的保險期間、 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醫療活動中, 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 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 并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向保險人提出賠償申 請,保險人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對于確認構成醫療事故的,負責對下列各項進行 賠償:
(1)患者由于遭受醫療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支出;
(2)患者由于遭受醫療事故而發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 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
(3)由于醫療事故而給予患者的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
上述(1)(2)(3)項損失及費用的每次和累計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 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計賠償限額。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的故意行為和非執業行為或重大過失;
(2)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3)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療發生的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4)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
(5)直接或間接因計算機2000年問題造成的損失。
(6)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合格的醫務人員進行的診療護理工作;
(7)不以治療為目的的診療護理活動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
(8)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從事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的診療護理工作;
(9)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被吊銷執業許可或被取消執業資格以及受停業、停職處分后仍繼續進行診療護理工作;
(10)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在酒后或藥劑麻醉狀態下進行診療護理工作;
(11)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使用偽劣藥品、醫療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12)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進行臨床實驗所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不在此限;
(13)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在正當的診斷、治療范圍外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14)被保險人從事的美容整形業務(治療性與功能恢復性的整形除外);
(15)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因被保險人不作為而導致的損失;
(16)《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列舉的無醫療行為過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醫療意外。
(17)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的人身傷亡;
(18)罰款或懲罰性賠款;
(19)保險單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20)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在診療護理期間的人身損害無過失,但由于發生醫療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1)被保險人與患者或其近親屬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責任,但不包括沒有該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2)自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終止在被保險人的營業處所內工作之日起,所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3)患者的故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造成的傷害;
(24)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25)患者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26)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金額;
(27)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和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以高者為準;
(28)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是按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來確定大家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今后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北京市出臺的《北京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應該是具有指導意義的法律法規。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征。
醫療責任保險,又稱為醫療職業責任保險或醫療職業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的一種。
一般來說,醫療責任保險的主要內容有: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凡依法設立的醫療機構和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合作的在職醫務人員均可參加此險種。保險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由于過失行為造成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將在保險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給予經濟補償。
所謂過失是指因疏忽而犯的錯誤,即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對自己的醫療行為應該預見到會有不良后果,但卻未能預見,或因過于自信而使病人造成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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