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法,又稱“保險事業法”、“保險組織法”或“保險事業監督法”,是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一種行政法規,也是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用來調整政府與保險企業、中介人的關系的保險法。
保險業法,又稱“保險事業法”、“保險組織法”或“保險事業監督法”,是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一種行政法規,也是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用來調整政府與保險企業、中介人的關系的保險法。
保險業法的內容取決于保險業法的調整對象。保險業法的調整對象一般包括:①國家在監督和管理保險企業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②保險企業相互間因合作、競爭而發生的關系;③保險企業內部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關系;④國家在監督管理保險中介人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保險業法的調整對象決定了保險業法的立法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其內容可以分為兩部分,既包括對保險監管對象的規定,亦包括對保險監管機構授權的規定。其基本法律制度不外乎下述內容:
1. 關于保險企業組織的法律制度保險企業法律制度主要規定保險企業的法定形式及其種類,各種保險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等內容。
2. 保險經營規則法律制度保險經營規則主要是規定保險人的經營行為規則,包括確定保險人經營范圍、償付能力、危險管理以及資金運用等內容。
3. 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制度保險中介人法主要是關于保險中介人的種類、資格、行為規則以及國家對其的監督管理規則等內容。
4. 監管機構的法律制度該部分主要是關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組織及其權限、監督的主要內容和行使權力的程序等內容。
簡單來說,其規定一般都包括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保險企業組織形式; ②保險業的設立程序; ③財務計算; ④保險企業的管理和經營原則; ⑤保險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⑥國家保險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等。
保險業法的性質 :1,保險業法的本質屬性是管理法 2,保險業法屬于保險法范疇 3,保險業法可歸于商法范疇
保險業法的立法宗旨: 1,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維護被保 險人的合法權益 2,維護保險業的公平競爭 3,促進保險業經營管理的科學化 4,提高保險業的社會效益。
保險業的發展
現代保險監管制度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國家授權給專門的保險監管機構,使之專司保險監管之責。這種制度最早產生于美國。在美國國內戰爭爆發之前,國家對保險業幾乎不加約束,任其經營,結果弊端頻出,影響了保險業的發展,例如,不公平保險條款充斥市場,因責任準備金不足而發生保險公司大量倒閉等。面對這種情況,政府不得不考慮對保險業實施監管,以保障公眾的利益,促進保
險業健康發展。1851年,新罕布什州率先設立保險署專司監管之責,從而開創現代保險監管制度的新篇章。1855年,馬薩諸塞州建立了類似的保險監管機構。3年之后,伊萊澤·賴特(ElzurWrid)被任命為該州的保險監督官。賴特提出了以保證保險人償付能力為目標的現代保險監管概念,從而被人們稱為現代保險監管之父。此后,美國其他一些州相繼建立了保險監管制度。
現代保險監管制度形式和發展的另一個顯著標志是保險監管法規的不斷完善。在這一方面比較先進的國家是英國。與美國不同的是,英國沒有設立專門的保險監管機構,但在保險立法方面發展得比較超前。1870年,英國頒布了《壽險公司法》,對壽險公司的保證金、財產賬戶、公司兼并等作出規定,并且創立了保險人信息公開制度。隨后,英國將壽險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擴展到其他保險領域,于1909年頒布了《保險公司法》,并在以后的保險監管中不斷進行完善。與此同時,奧地利于1859年,瑞士于1885年,德國于1909年也都先后建立了各自的保險監管制度。20世紀20年代以后,西方工業化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也已基本形成。至此,保險監管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值得注意的是,與經濟自由化趨勢相反,一些先進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一直朝著強化的方向發展。
我國保險業法的體系
我國《保險法》是一部綜合性保險法典,集保險合同法及保險業法于一體。其中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構成現行保險業法的主要內容。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頒布《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于1998年頒行《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保監會成立后專司保險監管。其于2000年頒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是保險法中關于保險業規則的實施細則。因此,以保險法典中關于保險業的法律規則為核心,以其他保險行政法規和規章為補充,它們共同構成我國的保險業法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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