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三審。草案擬進一步對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作出規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意義
2009年12月26日,備受關注的《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這部與《物權法》一樣核心在于保障私權、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兩屆人大、歷經4次審議后終于面世。它對包括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專利權、繼承權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提供全方位保護,其中許多內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確規定。
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共九編、有1200多條、10余萬字。其中第八篇的“《侵權責任法》編”有68條。2008年12月,《侵權責任法》二審稿才進入了立法機關的視野,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進行了審議。第二次審議之后,進入了起草的第三階段,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了反復研究,召開了一系列的國際、國內研討會,充分進行論證,在2009年10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四審通過立法。投票的結果是139票贊成,10票反對,15票棄權,贊成比例是84.7%,屬于高票通過!
《侵權責任法》的最終通過,標志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最終完善,向最終完整民法典的目標進一步邁進,標志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得到進一步貫徹實施,標志著在民事侵權專門法的最終誕生,有利于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是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10點變化
- 《侵權責任法》有著一些全新的或者說是打破傳統理論與做法的規定,對于侵權糾紛的審理將發生10點變化。
- 1、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也得賠償。傳統規定及理論認為,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行為人有過錯、有損害的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而《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即已經將“行為人行為違法”排除在外。
- 2、交通事故受傷,任何人都能得到救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 3、民用航空實行特殊賠償。《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即除非行為人自殺、自殘,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都必須對損害擔責。
- 4、高空拋物將牽連無辜。《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即如一人在樓頂拋石塊致人受傷,可能導致全體住戶擔責。
- 5、不再區分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 6、故意逗引烈性寵物受傷,主人也須賠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過錯大小,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得擔責。
- 7、網絡侵權應當擔責。《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而首次為發帖者、跟帖者、人肉搜索者、網絡博客等網絡用戶及網絡服務提供者名譽侵權、著作權侵權的處理提供了依據。
- 8、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盡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全新規定,將使日后集會、游行及各種商業活動的組織者,必須就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 9、缺陷產品應當召回。《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而彌補了缺陷產品召回及其責任承擔的空白。該法第四十七條還明確,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 10、確定死亡賠償金的特例——關于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該條款被部分人解讀為關于“同命同價”的規定。我國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仍以差異化為原則,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只是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