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大地財險公司關于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免除責任、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等內容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款。
大地公路財產損失保險是大地財險公司關于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免除責任、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等內容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款。
第一條下列公路財產可包括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公路及構筑物,包括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防護工程;
(二)公路附屬設施,包括安全設施、通訊設施、監控設施和收費設施;
(三)機械設備;
(四)未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作業車輛;
(五)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條下列費用也可包括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殘骸費用
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殘骸費用指被保險人清除因公路財產保險事故造成的滑坡土石方(包括未承保的護坡發生滑坡)和路基邊坡坍方,以及因本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造成保險財產損失而發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撐受損財產的費用;
(二)特別費用
特別費用指被保險人因公路財產發生保險損失后,為恢復保險損失而發生的加班費、夜班費、節假日加班費以及快運費,其中快運費指被保險人為盡快恢復保險損失而選用快捷的、超過正常運輸價格的交通運輸方式發生的運輸費用,但不包括使用空中運輸方式發生的空運費。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除特約承保的未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作業車輛之外的其他任何種類的移動設備;
(二)在建、重新修建或非日常養護修理過程中的各種財產。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壞或滅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自然災害是指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凍災、山崩、雪崩、崖崩、火山爆發、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爆炸、飛行物體或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交通工具的碰撞。
第五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由于保險標的內在的缺陷或瑕疵而導致或加劇的損失;
(二)由于保險標的正常損耗、腐蝕、銹蝕、因缺乏使用或正常的大氣(氣候或氣溫)條件而導致的氧化和變質、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公路財產損失以及基礎不實引起漸變性沉陷及裂隙而發生的重置、重建、修理和矯正公路財產的費用;
(三)機械、電氣化原因導致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
(四)因為保險標的超負荷運行導致的損失;
(五)除本保險合同約定賠償的通行中斷損失外的其他任何性質或任何種類的間接損失;
(六)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由于干旱、疾病,對樹木、植物和草坪不充分照顧而引起的公路財產損失;
(八)任何由于污染引起的損失,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不列為責任免除:
1. 由于保險事故導致的污染;
2. 由于污染引起的保險事故。
但保險人僅負責公路建筑控制線30米以內、公路橋梁200米以內區域的污染引起的公路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通行養護和維修保養費用;
(二)不影響正常使用的任何類型的美觀上的損壞。
第七條公路財產的保險價值按照以下兩種方式確定:
(一)公路及構筑物的保險價值為其出險時的重建價值;
(二)除公路及構筑物外的其他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為其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重建價值是指在受損的公路及構筑物的原地址,按照原設計重新建造該受損的公路及構筑物所需支付的費用。
重置價值是指將公路及構筑物以外的其他保險標的恢復、重建至全新狀態或重新購置所需支付的費用,但重置后的財產價值應不超過原保險標在全新狀態下的價值。
第八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九條 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一)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二)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標的,該實物應具有保險標的出險前同等的類型、結構、狀態和性能,或更好的狀態、性能;
(三)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復受損標的。
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
(三)若本保險合同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前兩項規定處理;
(四)上述三項規定不適用于路基邊坡和隧道損失。對路基邊坡和隧道損失按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1. 路基邊坡損失的賠償以將路基邊坡財產修復或重建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發生的費用為準,但以損失部分重建價值的1.2倍為限;
2. 隧道損失的賠償以將隧道財產修復或重建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為準,但該項賠償金額以該段受損隧道財產的實際竣工價值的1.5倍或整條隧道的重建價值之小者為限;
3. 如果公路構筑物保險財產不足額投保,則保險人對路基邊坡和隧道的損失將按公路構筑物部分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進行賠償;
(五)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經雙方商定后進行處理,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從賠款中扣除。
第十二條保險人對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殘骸費用的賠償以公路構筑物財產物質損失的5%為限。若保險財產不足額投保,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殘骸費用將按公路構筑物部分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負責賠償。
保險人對特別費用的賠償以公路財產物質損失的5%為限。若保險財產不足額投保,特別費用將按公路財產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于其保險價值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大地財產保險船舶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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