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大地財險股份有限公司按國家保險相關法規,針對該產品的保險責任、免除責任、理賠處理等內容作出的條款。
大地通行中斷損失保險是大地財險股份有限公司按國家保險相關法規,針對該產品的保險責任、免除責任、理賠處理等內容作出的條款。
第一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保險事故使公路財產發生保險損失后,造成通行中斷,即道路的全部或部分路段、全部或部分行車道無法通行,而導致賠償期限內實際通行費收入少于標準通行費收入時,保險人將賠償因通行費收入減少而仍需繼續支付的維持費用。
賠償期限指從發生公路財產損失保險事故后公路開始封閉至公路解除封閉的時間期限,但最長不超過最大賠償期。
標準通行費收入是指導致通行中斷的保險事故發生之日以前十二個月中,與賠償期限對應的日歷期間內發生的通行費收入。
維持費用是指被保險人為維持正常的通行費收入而支付的不隨通行費收入的減少而成比例減少的各種費用,包括雇員工資和貸款利息費用。具體項目應在保險單明細表中載明。
第二條下列原因造成的通行中斷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第一部分公路財產損失保險承保的風險之外的任何情況;
(二)任何由于改變、增加或改進工程導致的延遲。
第三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將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根據下列計算公式予以賠償:
賠償金額=(標準通行費收入-賠償期限內實際通行費收入)×維持費用率
維持費用率是指在發生損失之日前的會計年度內,承保的維持費用與通行費收入的比例。
如果最大賠償期為十二個月時的保險金額低于公路財產發生保險損失之日前十二個月的通行費收入(如果最大賠償期短于十二個月,則按相應的比例縮小后計算)數額與維持費用率的乘積,保險人的此項賠償金額按比例減少。
如果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導致維持費用減少,則上述賠償還應扣除維持費用減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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