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車輛損失險
- 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火災、爆炸;二、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三、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三個月以上;四、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一、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二、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五、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一、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二、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致使損失擴大部分;三、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被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費用。
-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一、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二、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置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賠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二、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三、本車的駕駛人員;四、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五、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它拖帶物造成的損失;六、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一、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 被保險人義務
-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十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者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它事項
-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中的重置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的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的該車市價。
-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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