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按上年1-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繳費基數在同一繳費年度內一年一定,中途不作變更。
社會保險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按上年1-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繳費基數在同一繳費年度內一年一定,中途不作變更。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又稱社會保險費費基,它是計算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數 額的基礎數據。繳費基數的高低決定繳費額的多少,影響參保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高低,繳費基數高 社會保險待遇就高,反之就低。
職工個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為繳費基數。職工工 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政策規 定,當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60%時,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作為繳費基數(2005 年最低繳費基數為 880 元);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職工月 平均工資 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 (2005年最高繳費基數為4400 元),超過 300%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 數,也不作為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基數。 用人單位和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時,補繳的基數按照職工各年度的實際工資收入和有關規定確 定。 對于新參加工作(包括職工流動到新單位)的職工,其用人單位和職工以職工本人取得的第一個 月工資收入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職工當月工資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60%時,以上 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于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
繳費基數上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份不計入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下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為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既是計算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繳費額多少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計算職工享受社會 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國家制定的社會保險制度,充分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激勵作用和效率原 則,即繳費時間越長、繳費基數越高,繳費額越多,享受的待遇就越高。 (1)繳費基數的高低影響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度性養 老金和補貼組成。一方面繳費基數低影響個人賬戶養老金。另一方面繳費基數低影響過渡性養老金。(2)繳費基數的高低影響醫療保險待遇。 對醫療保險待遇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個人賬戶上。 政策規定,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主要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的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 費、利息等。(3)繳費基數高低影響工傷保險待遇。我市政策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 1-10 級傷殘的,按規定享受一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計算待遇時,以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傷殘等級 來確定工傷待遇。
對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瞞報、漏報少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險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參保單位應以報盤方式申報繳費基數,社保經辦機構提供拷盤服務;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A級信譽單位等社會保險誠信度較好的參保單位可實行繳費基數網上申報。自由職業者于7月1日起到繳費銀行進行繳費基數申報,當年不申報,銀行不予扣款,已參加醫保的就會中斷繳費,將會影響其個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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