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又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指企業在滿足社會統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幫助企業員工建立的超出基本養老保險以上部分的一種養老形式。是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它屬于團體壽險的一種。
職業年金,又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指企業在滿足社會統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幫助企業員工建立的超出基本養老保險以上部分的一種養老形式。是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它屬于團體壽險的一種。
職業年金按資金的籌集方式分為現收現付型、基金積累型、部分積累型。
職業年金 計劃特點:
1、 大多數國家的職業年金計劃是自愿性的;
2、 繳費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
3、 基金能夠進行市場化運營;
4、 職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和運營享受國家的免稅優惠政策。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組成:
其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
在國外,職工必須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獲得完全的補充養老金權利,其補充養老保險才能隨同職工的流動全部轉移;達不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則不能轉移或只能部分轉移。
限制職工補充養老金權利獲得和轉移間接地表明:補充養老保險既具有職工“延遲收入”(推遲到退休時才能支付的收入)的特性,也具有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企業福利”的特性。這種延遲收入和企業福利的雙重特性決定了職工的補充養老金權利是不完全的。
不過,獲得養老金權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職工的流動,這又與各國保護勞動力自由流動的政策產生矛盾。部分國家已經采取措施,逐步縮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準備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2年;荷蘭已將工作年限由1972年前的5年縮短為1年;美國也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5年。就我國來說,目前,為了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規定相對較長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體現其企業福利的特性;在將來,隨著補充養老保險較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將工作年限要求降至1~2年(即職工工作滿1~2年,就可以完全轉移其補充養老金權利),更多地體現其職工延遲收入的特性。
另外,在職工未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就發生流動時,應該規定職工可以部分享受補充養老金權利。
我國的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基金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待遇采用繳費確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據職工的工齡、貢獻大小等因素,將企業繳費分解到每個職工的個人賬戶中,養老金待遇根據個人賬戶的積累額來確定。
優點在于:就企業方面來說,企業不承擔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企業無需向職工承諾將來退休時有確定的養老金待遇;就職工個人來說,采用個人賬戶方式,便于職工流動時將其養老金權利隨同轉移。
缺陷在于:如個人賬戶完全的可轉移性使得企業通過這種方式留住職工的作用大為降低,不利于調動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風險由職工承擔,由于金融市場的波動和投資的成敗,將會導致職工補充養老金待遇的不確定。權衡利弊,目前的這種個人賬戶模式應該堅持,個人賬戶應成為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的主導模式,其缺點也要通過政策規范和加強管理來加以控制和縮小。
當然,根據補充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財和多樣化特征,也應該允許企業建立完全企業出資、待遇確定型的補充養老保險,允許一些有經濟承受能力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建立這種待遇穩定的補充養老保險。
在國外,大型企業往往通過建立待遇確定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職工穩定的福利,借此鼓勵職工長期留在企業。
影響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原因有三個方面。
(1)性質未定。補充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它應該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還是由商業性機構經辦?是國家強制性的還是企業自愿性的?目前對這些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不同部門之間還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2)缺乏優惠政策的激勵。補充養老保險繳費主要來源于企業自有資金和獎勵福利基金,國家還沒有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3)基金投資受限。出于對國內金融市場不完善的擔心,政府還不允許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基金的保值增值難以實現,從而使得補充養老保險缺乏對企業和職工的吸引力。由于近幾年的宏觀經濟形勢不好,在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和制度轉換過程中,以及整個經濟增長乏力的情況下,相當一部分企業經濟狀況欠佳,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尚且困難,自然無力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居高不下(全國平均替代率一直維持在80%以上),補充養老保險缺乏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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