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條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國務院第22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1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9號正式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農業保險合同、經營規則、法律責任、附則5章33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幾年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迅速,承保品種已覆蓋農、林、牧、漁業各方面,開辦區域已覆蓋所有省(區、市)。農業保險已成為國家支農惠農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廣大農戶的普遍歡迎。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在認真總結農業保險發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農業保險條例。
《農業保險條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國務院第22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1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9號正式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農業保險合同、經營規則、法律責任、附則5章33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規定?
多年來,中央和地方財政大力支持發展農業保險。2007年至2011年,中央財政累計給予農業保險費補貼達264億元。各級財政對主要農作物的保險費補貼合計占應收保險費的比例達80%。可以說,沒有國家的財政支持等措施,就沒有農業保險的發展。
為使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措施規范化、制度化,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二是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三是鼓勵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四是對農業保險經營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為了防范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高度重視防范農業保險經營風險,為確保農業保險依法合規經營,真正發揮支農惠農作用,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及風險應對預案,其償付能力以及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償付能力報告編制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二是為切實保證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依法使用,規定禁止以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虛假理賠、虛列費用等任何方式騙取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三是對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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