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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有13項符合搜索工傷保險條例的查詢結果,以下是第1-10項。
實事資訊 工傷保險條例2010具有六大亮點
摘要:為了使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工傷保險條例2010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通過對比200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發現,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不同級別傷殘等級的補助標準都有提高,其中將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增加了3個月的本人工資,五至六級增加了2個月的本人工資,七至十級增加1個月的本人工資,從而大幅度提高了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待遇保障水平。工傷保險條例2010最合理,最體現社會關懷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原來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現在改成了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比原標準增長了2倍多。這體現了不同地域賠償標準的統一,實現“同命同價”,可以說體現了對工傷受害者的安撫。閆新生表示,工傷保險條例2010要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標準按時足額發放,對實行暫行標準的項目,要向工傷職工和相關人員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其中,按照《條例》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五到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暫按我省《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執行,待新的《實施辦法》修訂后,如新標準高于現行標準,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工傷保險條例2010具有六大亮點

這位負責人解釋,工傷保險條例2010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亮點”: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從制度上解除了這些單位和工作人員遭遇工傷風險的后顧之憂。二是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主要是引導職工群眾高度重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對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范圍。三是工傷保險條例2010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新《條例》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四是工傷保險條例2010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上調,增加了3個月、2個月和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是工傷保險條例2010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借鑒了國際經驗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明確了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基金支付的規定,并且授權我部會同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還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六是加大了強制力度。工傷保險條例2010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可以從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2011工傷保險條例待遇計算標準和修改之處解析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國務院2010年12月24日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了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很多人對于 2011工傷保險條例并不是很清楚,本文介紹了2011工傷保險待遇計算標準和修改之處解析。2011年我國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針對以往出現工傷糾紛較多的部分做出了如下修改: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調整,對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作了簡化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增、減了工傷待遇項目。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如下:(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2、要求:住院期間。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三)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四)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五)輔助器具費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新法沒有正式工臨時工區別新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國務院制定了《工傷保險條例》。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把原來“職工”的概念擴大,“職工”不再是國家正式工的專稱,現在非正式職工與正式職工在工傷保險問題上待遇是一樣的。不管企業是否給職工上勞動工傷保險,如果是在工作中出現傷害,同樣享受工傷待遇。條例還明確規定農民工、臨時工等其他臨時雇工都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可以獲得比民事賠償高的賠償。
2024-12-02 17:53:05
認識保險 2011新工傷保險條例及條例六大“亮點”
摘要:很多人都會知道2011新工傷保險條例,但是真正2011新工傷保險條例您了解么,對于2011新工傷保險條例今天本文會為您詳細介紹。2011新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2011新工傷保險條例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第二章 22011新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基金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2011新工傷保險條例六大“亮點”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1新工傷保險條例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亮點”: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二是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最新工傷保險條例全面解讀
摘要:工傷保險條例是工傷保險制度的最基本法律規定。很多人對于此項條例很了解,最新工傷保險條例有哪些亮點?認識了解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讓自己的權益得到合理有效地保障。最新工傷保險條例六大“亮點”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二是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強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最新工傷保險條例新增六類人群可入工傷保險【關鍵詞】適用范圍條例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專家解讀】昨天發布的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參加工傷保險的人群也增加了,由原來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兩類人群的基礎上,新增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師事務所等六類人群。2003年4月27日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傅強律師說,參加工傷保險的主體擴大了,像我們律師事務所原來就沒有給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我們事務所也要繳納工傷保險了。最新工傷保險條例上下班工傷認定還要看責任【關鍵詞】認定范圍條例規定:第十四條(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專家解讀】200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是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之一,原來的規定可以說只要是受到機動車事故的,無論責任在哪一方,受傷了就可以納入認定的工傷情形之中。修改后的對工傷的認定范圍作了調整,首先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到了工傷的認定范圍之內,同時新修改條例更注重責任認定了,其中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即使受傷了也不能算工傷。最新工傷保險條例違規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最高罰50萬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違規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者最高將被處以50萬元罰款。按照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對其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并建立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購買工傷保險需了解《工傷保險條例》
摘要:今日,記者了解到,鎮江市將在新《工傷保險條例》基礎上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構成部分,不斷完善市場機制,更好的服務大眾是政府以及保險公司的宗旨。1日,記者從鎮江市人社局獲悉,鎮江市自明年起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工傷風險較小的一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從0.6%調整至0.8%;工傷風險中等的二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從1%調整至1.6%;工傷風險較大的三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從1.8%調整至2.4%。此次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調整是在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兩年后,工傷保險待遇大幅提高,工傷保險支付項目增加,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大幅增加,工傷保險基金已經赤字運行的背景下實施的。此次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調整,是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的,是為了確保工傷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鎮江市工傷保險事業平穩健康發展。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負責人表示,今后在實施新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對屬于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還將實施工傷費率浮動政策,對于安全生產工作做得好、工傷事故發生率低的單位,工傷費率將適當下浮,這將更加有效地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意識的提高,更好地保障參保職工的權益。工傷理賠經常會發生理賠糾紛,接下來通過案例介紹一下:在單位加班聚餐后出現事故是否可認定工傷?去年12月3日,內江人朱兵在加班結束后,因在用餐時飲用了白酒,在外小解摔下高坎致死,今年3月,朱兵的家屬向內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是該局不予認定。朱兵家屬對此認定不服,遂提出訴訟,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職工加班聚餐屬于工作時間的延續,該事件屬于工傷。依法撤銷該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于是否醉酒的定性問題存在較大爭議。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朱兵飲酒是否醉酒導致死亡的情形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但是用人單位未提供死者系醉酒的直接證據。“超常規的加班誘發疾病,怎么能不算工傷呢?”昨日市社保局信訪室里傳來吵鬧聲,而2樓辦事大廳一位躺在輪椅上的中年婦女引人注目——勞務工王家鳳的遭遇值得同情,但市社保局堅持:符合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因為同情而破壞法律的秩序。腦溢血成植物人,工傷不認定孫先生的老婆王家鳳,今年46歲,原來在龍崗某鞋廠上班,2010年1月23日在上班期間暈倒在同事身上,經診斷為右基底節區腦內出血并破入腦室,經過搶救后她活下來了,但是成了植物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由于王家鳳并沒有死亡,2010年8月社保局認定為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對此,保險專家提醒消費者購買工傷保險之前一定要了解工傷保險條例,了解保險的理賠范圍,避免保險糾紛的發生。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簡介
摘要:

  我是一名工傷的職工,特別注意國家對工傷職工的關心,國家新的工傷保險管理條例出來后,我仔細的閱讀了,在這我給大家簡單介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單位工傷保險繳費比例下調

  為了保證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在新的社保年度及時享受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統一下調的優惠政策,地稅社保費征收系統將統一調整工傷保險費繳費比例。

  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分別下調50%,即按規定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分別調整為0.25%、0.5%、0.75%繳納工傷保險費。屆時參保單位只需按照以往要求按時申報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即可,不需到辦稅服務大廳辦理下調申請。

  同時,地稅局提醒廣大用人單位,繳費單位申報社保繳費基數的政策為:社會保險費當月申報當月繳納,按月計征。此次下調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即階段性下調繳費比例為期半年。恰逢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2012年社保年度,還涉及社會保險費各險種繳費上下限調整。因此,用人單位在7月份必須要按規定按時申報當月的社保費。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有哪些改變
摘要: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自2011年1月1日實施。舊的條例相比,這次修改發生了一些變化,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重點在保護勞動者工傷權益方面做了改善,此外,還就工傷認定的有關程序予以了進一步的明確。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主要有以下變化:一、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相比舊條例,分別將一至四級傷殘提高了3個月本人工資(比如,一級傷殘,新條例標準為27個月,舊條例標準為24個月);五至六級傷殘提高了2個月本人工資(比如,五級傷殘,新條例標準為18個月,舊條例標準為16個月);七至十級傷殘提高了1個月本人工資(比如,十級傷殘,新條例標準為7個月,舊條例標準為6個月)。二、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原來的規定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于目前工傷保險的統籌層次為地市級,而就全國來說,沿海與內地,東部與西部,不同地方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相差非常大,因此計算出來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差距就非常大了,這也就是平時老百姓非議的“同命不同價”問題,這只要是由經濟的發展造成的原因,這次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修改,真正在全國范圍內做到了同命同價。三、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認定為工傷的范圍。一是新規定的第十四條的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原來的規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里,增加了“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這幾種交通工具,在過去,有的勞動者遭受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交通事故,但勞動部門或用人單位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這幾種酒不屬于條例所規定的機動車范疇,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但有時候,法院也會根據條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對此處的“機動車”涵義做出擴大性的解釋,認為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別有不同的調整范圍,不能機械地將“機動車”的外延等同,因此做出有利于勞動者的裁決。應該說,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這是符合法律解釋的原則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予以肯定。這次,在立法層面就統一了認識,當然也要看到,這里增加了限制:非本人主要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該交通事故,勞動者負有主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二、對第十六條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而情形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即“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而原來的規定是(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主要的變化是:一、排除了過失犯罪的情形;二、去掉了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三、增加了吸毒的情形。這是對工亡認定范圍的擴大,對勞動者有利。在將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里,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四、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條例的適用范圍,除舊條例規定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外,還增加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此外,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從原來的用人單位承擔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4-09-03 16:23:22
意外保險知識 怎樣讀解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
摘要:《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主旨是通過用人單位參加保險使生產中受傷的職工得到及時、充分的補償,降低用人單位工傷賠償損失風險,督促用人單位預防、減少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維護職工的權益。根據國務院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幫助廣大讀者朋友更好地學習、理解這部與大家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規定,本律師對《條例》修改的重點條款作一簡單解讀。

一、擴大了適用范圍

修改后的《條例》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與修改前相比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也有權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這些單位也有義務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這一修改,有利于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包括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的職工,而三類單位的職工(工勤人員除外)與單位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這是《條例》的重大突破之一。

二、特定行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方式,授權有關部門作出專門規定

修改前后的《條例》都規定工傷保險費繳費主體為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修改后的《條例》第10條規定,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針對有些行業的特殊性,規定專門的繳費方式有著現實意義。

三、提高了工傷保險統籌層次

修改前的《條例》第11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是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修改后的《條例》第11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可以擴大工傷保險基金的賠付能力,促進工傷保險參保率的提高,減少和消除地區之間工傷基金賠付能力的差距。修改后的《條例》規定,要逐步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這是一個工作的方向,需要做好保險賬戶轉移等過渡性工作。

四、上下班途中非機動車輛事故造成的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

修改前的《條例》第14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而修改后的《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應被認定為工傷,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傷害應被認定為工傷的范圍,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條件,即非本人主要責任。根據修改前的《條例》,即使是勞動者負主要責任,只要不構成犯罪和不違反治安處罰法的,也可以認定為工傷,而修改后的《條例》規定這些情況不予認定工傷。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范圍擴大了,但認定標準更加嚴格了。

五、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的情形變動

修改前的《條例》第16條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修改后的《條例》第16條規定,故意犯罪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這就是說過失犯罪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傷亡,只要符合其它工傷認定的標準也可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本律師認為此條規定有待進一步解釋和實踐檢驗,將過失犯罪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傷亡認定為工傷有悖于法治精神。修改后的《條例》第16條規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意味著因吸毒發生工傷事故的雖符合其它工傷認定的標準,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與修改前的同條同項相比,增減了吸毒的情形,這是將過失犯罪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傷亡可能被認定工傷的規定一種校正。

六、縮短了特定案件工傷認定時間

遲到的正義即非正義,工傷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耗時費力,對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工傷案件,可以適用簡單的認定程序,這是對職工從時間利益上給予保護的一種法律體現。修改后的《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但這一款只是在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案件適用,具體實踐中,究竟哪些案件屬于此類,有多少案件屬于此類,這需要執法者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和為工傷職工著想的服務精神。在實踐中,屬于此類的案件較多,所以本律師建議,將15日認定期限作為常態,而將60日認定期限作為例外,并且設置60日認定期限的審批程序,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職工的利益。

七、增設了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

修改后的《條例》第26條的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28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修改前的《條例》對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修改后的《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為60日,必要時可延長30日。這從時間為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進行約束。勞動能力等級鑒定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很多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非常必要,但如果沒有時間限制,這兩種鑒定又往往是職工實現權利的程序障礙。

八、工傷伙食補助支付標準確定方式和支付主體變更了

修改前的《條例》第29條規定,職工的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根據修改后的《條例》第30條的規定,這些費用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這樣有利于統一賠償標準,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前支付主體為單位,單位不愿意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可以化解這個難題。

九、增加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醫療費用支付的規定

修改后的《條例》第31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認定作出后,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此期間不間斷工傷職工醫療費的支付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短則6-7個月,長則1-2年,此期間保障職工的治療非常重要,是以人為本的立法思想的體現,也是行政行為確定力之法理要求。

十、在工傷認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程序選擇上,給予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權

修改前的《條例》第5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修改后的《條例》第55條增加了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情形。就程序選擇而言,根據修改前的規定,當事人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必須先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修改后的規定,當事人既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又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還可以先提起行政復議,再提起行政訴訟。增加了當事人的選擇權,縮短了救濟程序,提高了救濟效率。

十一、增加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亡補助金標準

與修改前向比較,一次性傷殘補金助金標準提高了:一至四級提高3個月,五至六級提高2個月,七至十級提高1個月。修改前的《條例》第37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修改后的《條例》第39條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將較大幅度的提供工亡補償標準,這個標準與最高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規定設定的死亡賠償金標準相接近。規定以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算標準,對消除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示范意義,對如何化解地區人身賠償差異有創新價值,值得贊許。除了以上重大的修改外,修改后的條例還改變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支付主體,刪除了“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加大了對騙保、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行為的處罰力度。《工傷保險條例》是勞動者地位提高,知識、技能受到尊重的法律保障措施之一,是社會財富創造中人力資源價值凸現的法律形式,需要包括我們廣大職工在內的全社會共同努力,將書面上的條文升華為生機勃勃的法治實踐,彰顯勞動的光榮與偉大。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待遇
摘要: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大部分人都交了工傷保險,但是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時,最常見的解決方法就是上法庭,不論是受害方還是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律的公平,公開,公正的基礎上才能有效保障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以降低受害方,及所屬單位的經濟損失。廣東省自上世紀以來就是勞動流動人口大省,吸收了很多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事故早已屢見不鮮,基于大量工傷事故的法律案件處理經驗,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加強工傷事故的法律效益,以保障員工個人人身安全,維持社會秩序。下面主要介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傷保險待遇章節”,為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這也是每個交保險的人比較關心的,需要深入了解的。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第二十二條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工傷職工。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疑似職業病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斷,并及時送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需要工傷康復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因康復條件所限需要轉院康復的,應當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應當事先征求同級總工會、有關企業協會的意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五條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經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已經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標準為: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參加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傷殘津貼每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第三十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第三十一條 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計發。(二)傷殘津貼。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以下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第三十三條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第三十五條 計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工傷待遇。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第三十九條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提供由用人單位或者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方可繼續領取。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企業破產,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終止的,在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發包方追償。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第四十三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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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保險 老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簡明問答
摘要:老工傷保險條例是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實行,生效了5年之久。直到2009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起草《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草案審批通過后便是最新版的工傷保險條例2010版出臺。1.為什么要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換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光宇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工傷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是什么?《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以下簡稱《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3.哪些人擁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4.工傷保險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物。5.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包里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6.哪些情形可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7. 哪些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雖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8.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如何規定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事先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位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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