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二、是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手續;
三、是每個職工只能擁有一則一住房公積金賬戶;
四、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職工個人設立的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2、查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新設立的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限最如何規定的?
答: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中心”審核后的登記表,到住房公積金繳存鐵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3、查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單位為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應辦理哪些手續?
答:單位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的,應當目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并同時為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辦理賬產轉移。
4、查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辦理哪些手續?
答: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注銷記;無接收單位的應申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托管。
5、單位不給查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如何解決?
答: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市政府明確規定,除離退休職工、1993年以前按照標準價優惠辦法購買住房且未按有關規定補價的職工夫妻雙方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外,1996年6月3日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包括全民、集體、民辦、私營、股份制、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進行工商稅務登記的企業和中外機構駐京辦事機構)的中方固定職工,勞動合 同制職工,均應按照規定比例建立住房公積金。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也按此規定辦理。在京單位聘用外地非農業戶口職工,凡簽訂正式勞動用工合同,且沒有在戶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以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凡與單位簽訂正式勞動用工合同,且工資由單位支付的職工,無論其檔案是否調入單位,單位均應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
對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企業職工,可向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或所屬分中心舉報。對企業虧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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