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于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需要跨省流動就業的,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相關手續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應以“戶籍優先、從后倒推”為原則。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后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后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后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轉移,其轉出地記錄的繳費基數一般應滿足轉出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300%范圍的要求。如轉入地發現繳費基數記錄確有異常的,可聯系獲取轉出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進一步校驗。參保人員跨省流動,轉入地對轉出地記錄的繳費基數不需按照轉入地的有關規定進行封頂保底計算和調整。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待遇領取地根據參保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實際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指數,并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繳費工資指數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如何辦理社保轉移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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