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針對當前養老保障中的突出問題,要求抓緊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以切實維護參保職工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擬定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簡介
為維護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的規定,針對農民工的勞動就業特點,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和能銜接的要求,制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一、 適用范圍。在城鎮就業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農民工參保相關事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
二、 繳費比例。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并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原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調整繳費標準。
三、 轉移接續。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農民工跨統籌地區就業并繼續參保的,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由兩地社保機構負責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未能繼續參保的,由原就業地社保機構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封存期間其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
四、 待遇計發。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由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提出領取申請,社保機構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核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
五、 經辦服務。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批準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農民工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全國通用、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碼,農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機構查詢本人參保繳費等權益記錄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5日就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接受記者專訪,對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作了具體的解釋和說明。
主要有兩難:繳費難和轉移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表示,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在制度上規定覆蓋所有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勞動者,也包括農民工,但在實際執行中,農民工參保的比例很低。
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占在城鎮就業農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現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難以完全適應農民工的特點。
他說,目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主要有兩難:
一是繳費難。農民工工資收入普遍較低,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經濟承受能力也普遍較低;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繳費標準較高(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工資的8%),許多農民工及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感到難以承受,因而導致大量的農民工沒有參保。
二是轉移難。農民工就業的流動性很強,而且轉移目標地不確定,今年在這個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轉到另一個城市,也可能回到家鄉;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只轉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許多參加了城保的農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現在繳了費今后能不能領到養老金,因而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時往往選擇退保,只把個人賬戶的錢領出來,這實際上損害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跨省流動就業時,按《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并備案施行。基本原則: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其流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除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外,不得提前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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