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
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是由單位辦理的,工傷保險費全部由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納。
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全部進入進入工傷保險基金,繳費記錄單位可以進行查詢,但不存在余額、繳費年限的概念。用戶可以去勞動保障局去查詢個人情況社保卡到參保地社保局查詢,或者在參保地人社局網站查詢。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解出現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認真總結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記者昨日從合肥市人社局獲悉,合肥市人社局、城鄉建委聯合下發文件,進一步規范合肥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據悉,自今年9月起,合肥建筑業農民工如果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3個工作日內,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自今年9月起,合肥建筑業農民工如果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3個工作日內,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經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審查確認并簽字蓋章后,再向建筑工程所在轄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辦理工傷認定。
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或工傷部位舊傷復發,應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就近搶救治療,所需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因傷情需轉診轉院治療的,必須由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批準后可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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