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被整體征用的鄉村都有相當一部分的農民是"面朝黃土背朝天"的純農戶,失去土地后就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弱勢群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是為了保證這部分人群的利益,具體政策各地區有所不同。
經六屆省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近日公布,新辦法決定不再建立單獨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而是將海南省被征地農民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將上述兩項保險合稱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管理,為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清15年養老保險參保費用。
《辦法》規定,要按照“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原則,由政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上述養老保險提供一次性參保繳費補貼,并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繳費補貼資金按標準足額劃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農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以此確保被征地農民即使在今后不繳費的前提下,年滿60歲后也都能享受到一份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依據規定,繳費補貼計入征地成本,海南省各市縣將從國有土地出讓總價款中提取不低于5%的資金作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準備金。當年提取的統籌準備金的一半用于解決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不足,另外一半用于彌補因支付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導致的相應養老保險金缺口。享受繳費補貼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不論征地面積多少,家庭成員中16周歲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機關事業編制管理的人員、享受財政供養的離退休(職)人員)均納入繳費補貼范圍。參保繳費補貼標準為人均被征收農用地畝數×征地當期當地農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0個月×50%;若有低于居民養老保險最低年繳費檔次×15年額度的,按該額度給予補貼到位。家庭農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積小于1.5畝的,按1.5畝計發繳費補貼,繳費補貼標準中人均被征地畝數上限為4畝,超過部分不再計發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在享受待遇問題上與農保經辦機構存在爭議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據了解,被征地農民60周歲以后每月個人賬戶可領取養老金為580元,接近去年全國農民人均月純收入,高于海南省農民人均月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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