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7月1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在開展深入研究,總結監管經驗,并廣泛征求行業和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共四章四十一條,對于保險公司控股股東進行了界定,對于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控制行為和交易行為予以規范,規定了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并明確規定了中國保監會有權采取的監管措施。
《管理辦法》以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管控和業務聯系為基礎,在控制行為、交易行為、資本協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監管配合等五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一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善意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審慎行使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的提名權;二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確保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三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恪守對保險公司作出的資本協助承諾,對于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協調保險公司其他股東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險公司資本金達到保險監管的要求;四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恪守對保險公司的保密義務;五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督促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積極配合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
根據《保險法》授予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權限,結合監管實際,《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監管作出了具有較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主要包括:一是保險公司出現嚴重虧損、償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對控股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二是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情況,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有關信息和資料;三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險公司股權。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保險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險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也是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
為防范利益沖突,《辦法》強調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善意”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依法對保險公司實施有效監督,防范保險公司經營風險,不得利用控制權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同時規定,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確保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要求保險公司為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重大利益。保險公司控股股東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對保險公司的控制地位,謀取屬于保險公司的商業機會。
《管理辦法》將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將強化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行為的規范,切實保護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監會出臺意見細化保險公司薪酬管理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指導各公司貫徹實施《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保監會近日出臺了《關于貫徹實施<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提出,《指引》第8條規定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是指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餐補、過節費等;不包括“五險一金”等法定福利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補充住房公積金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補充福利。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2012年度績效考核確定的績效薪酬可以不實行延期支付,2013及以后年度績效考核確定的績效薪酬應當按照《指引》要求實行延期支付。
在風險合規指標方面,《通知》提出,各公司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中的風險合規指標原則上應當參照《指引》第17條和分類監管的有關規定確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實際情況對風險合規指標作適當調整,并合理確定每一類指標的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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