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內設16個職能機構,并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每個部門環環相扣,互相督促,及時處理保險行業違反情況。其中,16個內設部門為:
(一)辦公廳
(二)發展改革部
(三)政策研究室
(四)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
(五)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七)人身保險監管部
(八)保險中介監管部
(九)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
(十)國際部
(十一)法規部
(十二)統計信息部
(十三)稽查局
(十四)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
(十五)監察局(紀委)。
(十六)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
每個部門職責不同,保險行業可能出現的違規情況都細化到每個部門,所以能夠快速的解決任何不良問題。
保險業作為一個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承擔著重要的社會管理職能。為防范和化解行業風險,國務院專門成立中國保監會作為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加強對保險業的統一監管。在中國保監會“三定”方案中,明確規定中國保監會承擔“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依法查處保險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任務。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因此,特殊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由專門部門監督檢查。《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九條同時規定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了保監會對保險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職責。
因此,對當地保險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由保監辦進行統一的監督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請當地工商部門配合工作。請你辦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并取得支持,妥善處理好保險監管機構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分工,更好地規范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請將有關進展隨時向我會報告。
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我會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一條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保證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在依法查處保險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司法機關移送。
第三條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執法職能部門在查處保險違法行為時,發現違法行為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收集、保存證據。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易腐爛、變質、滅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證據;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由法定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第四條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執法職能部門應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連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以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交法制部門會簽,并報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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