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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有36項符合搜索保險法的查詢結果,以下是第21-30項。
認識保險 新社會保險法的幾點解讀
摘要:

  新社會保險法出臺了,我仔細拜讀了一遍,感覺國家對民生大計的重視,社會主義法治不斷完善,下面我淺談一下對新社會保險法里的幾點解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為了保障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及時足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在現行規定基礎上,分別概括地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的待遇和享受條件,并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有所發展。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現行制度中稱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人員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第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服務提供能力和醫療消費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國務院只對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待遇給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確定。考慮到這個實際,本法沒有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作更為具體的規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有兩點:

  第一,為了緩解個人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本法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制度。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照規定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在明確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同時,本法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保險

  第一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二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保險知識:最新社會保險法全文特點介紹
摘要:自古以來,無規矩不成方圓,各行各業均有法律的管制與約束,保險行業也不例外。很多人不了解保險法,認為保險沒有保障,今天就一起學習一下什么是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是由政府制定的一項為社會經濟補償制度,制度通過強制性手段,將某一群體的一部分收入作為社會保險基金,以給社會上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就業崗位以及因身體健康狀況遭受損失的人口提供一定的收入來源或經濟補償,以此來保險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社會保險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等。作為我國公民的基本權益保障,社會保險是公民基本保障的具體體現。國家為了加大對社會保險的支持力度,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該保險法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及失去勞動崗位的情況下,可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及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或企業、個人雙方共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領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一共12章98條,1萬多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從草案起草,到國務院審議,再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始終堅持了以下原則: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事業發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特別是關于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等帶有根本性、管長遠的基本方針,關于社會保險要獨立于用人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以及加強基金管理監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體現。二是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確立的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框架,把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努力實現制度無缺失、覆蓋無遺漏、銜接無縫隙,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等方面有基本保障,無后顧之憂。三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從中國基本國情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在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制度上,優先體現公平原則,做出適當的普惠性安排,通過增加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大社會財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兩極分化,促進社會和諧;同時體現激勵和引導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把繳費型的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核心制度。四是確立框架,循序漸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面總結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的有益做法,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同時,基于中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正處在改革發展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需要繼續探索和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也保持了必要的靈活性,作出了一些彈性的或授權性的規定,為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留出了空間。社會保險的出臺實施,是貼近民生的體現,是對社會保障的不斷完善。以下是該法案的十大亮點。亮點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亮點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亮點三、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亮點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亮點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亮點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亮點七、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亮點八、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亮點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亮點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保障并提高了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勢必能發揮良好的社會作用。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2009保險法修改內容介紹
摘要:我們國家是一個法治國家,各行各業都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正常發展,同樣,保險行業也不例外,今天小編就為大家重點解讀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的修改部分。1、新修訂的保險法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為解決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保值增值難度大的問題,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資金的運用作出規定,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法律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拓展,實現了與國際完全接軌,但是如何保障保險資金的安全性,應該有明確的措施加強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  因此新修訂的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2、新修訂的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股東、高管的資格條件,主要股東要求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公司主要股東、高管的資格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其中要求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新修訂的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3、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將被限制商業性廣告新修訂的保險法,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規定了一系列包括限制商業性廣告在內的限制措施。法律規定: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法律還規定: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4、新修訂的保險法作出專章規定強化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修訂后的保險法作出專章規定,強化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障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法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保險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保險法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法律還對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整頓、接管、撤銷清算保險公司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對上述期間監管機構可以對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確規定。5、新修訂的保險法明確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現實生活中,人們購買人壽保險時一般要經過保險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寫好保單并交納首期保費之后,往往有一段時間等待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這段等待期,投保人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呢?現實生活中這類糾紛很多,投保人認為自己已交首期保費,保險公司就應該賠。國外保險法中的特殊處理規則是,保險公司對于在承諾考慮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應承擔責任。在美國,保險公司通常會在被保險人等待批準合同的期間,向其提供一份臨時保險合同,旨在有效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6、新修訂的保險法強化了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為了規范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公平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新修訂的保險法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現行保險法已規定保險公司有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說明的義務。而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夠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以決定是否投保,新修訂的保險法增加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同時,對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免責條款”,新修訂的保險法更是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書面或口頭說明。這些修訂都是對投保人知情權的維護。7、新修訂的保險法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投保容易理賠難”是社會反映較集中的問題。為保護被保險人保險金請求權的實現,新修訂的保險法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在此次修訂中,“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索賠需補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險人索賠請求后“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拒賠時說明理由等服務承諾都被明確寫入法律條文中。根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8、新修訂的保險法明確人身保險特殊情形下的理賠原則新修訂的保險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規定。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沖突,理賠中較易發生爭議。比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時,保險金作為誰的遺產?對該爭議點,新保險法明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說在同時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畢竟受益人的權利是來自被保險人的意志和讓渡。9、新修訂的保險法廓清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問題財產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等發生轉讓,轉讓后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賠不賠?對該爭議點,新修訂的保險法有了明確說法。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為保護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但對于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10、新修訂的保險法設立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新修訂的保險法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當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該解除權,新保險法對合同解除權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規定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同時,新保險法還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新保險法全文下載以及修改介紹
摘要: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新修訂的保險法更強調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并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范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保險法修改一、修改了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取消了由監管部門制定條款費率的規定。二、擴大了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將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列為產、壽險公司都可以經營的險種;三、突出了有關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授權監管機構制訂相關的具體辦法。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險中介尤其是保險代理人代理行為方面的有關規定。五、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適當修改。六、增加規定了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七、修改了罰則部分,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手段,加大了懲治力度。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險。設立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當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該解除權,新保險法對合同解除權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規定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同時,新保險法還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問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為保護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但對于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新增不可抗辯規則條例: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意義重大,可有效保護其權益,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新保險法全文下載在豆丁以及百度文庫都可以進行新保險法全文下載。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保險法解釋重點關注“理賠難”問題
摘要: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保險合同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問題,發布了保險法解釋。此次保險法司法解釋立足審判實踐,堅持與保險法基本原則和合同法基本規則相銜接,專注于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和當事人利益攸關的重要問題,澄清了一些爭議較大的疑難點,不僅有利于公平處理保險合同糾紛,也有利于明晰市場預期,規范交易行為,促進保險業發展。

關于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依據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這一規定賦予保險人兩項權利——解除權和拒賠權。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情況下,保險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并且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理賠責任。此規定意在增進投保人誠信和維護保險人利益,但如果被保險人濫用,則可能導致保險人違反誠信而損害投保人利益。實踐中,投保人往往對如實告知的范圍難以把握。對此,司法解釋首先規定了如實告知的內容,即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同時,司法解釋規定了詢問告知規則,即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以保險人詢問的為限。在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把如實告知義務明晰化的責任和風險分配給保險人,是對投保人的公平保護。

關于格式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格式條款提供方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責條款并予以說明的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對保險合同提出了同樣的要求,但缺乏具體規定。由于實踐中免責條款的形式五花八門,司法解釋根據實踐經驗,把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比例給付等形式的條款都納入免責條款范圍。另一方面,司法解釋也做了一些保護保險人的規定,例如,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形作為免責事由時無需詳細解釋。

關于保險合同中的代簽名

未經投保人授權而在保險合同中代簽名,屬于合同法上的無權代理。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此種行為經被代理人事后追認即發生效力。實踐中,往往有保險公司業務員或者保險代理人與投保人電話溝通后代其簽署合同,事后投保人通過繳費承認合同效力的做法。這種做法方便了投保人,而且屬于投保人能夠控制的范圍。所以,司法解釋肯定了投保人繳費行為的追認效力。

關于事故認定書的效力

在保險合同糾紛中,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的效力,往往存在爭議。司法解釋對此采取了有效推定原則。一方面肯定事故認定書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的證明力,這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另一方面給予當事人以相反證據推翻事故認定書的機會,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審理。

保險法解釋——相關資訊

中保協培訓《保險法司法解釋(二)》

近日,中國保險(放心保)行業協會在北京舉辦了“深入貫徹《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培訓班”。來自各保險公司、保險分支機構以及地方保險行業協會的代表共計268人參加了本次培訓。

保監局舉辦保險“司法解釋”培訓講座

為深入學習領會近期出臺的 《道交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等保險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強化依法合規經營理念,提升行業風險管控水平,近日,安徽保監局舉辦保險相關司法解釋培訓講座。邀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和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進行授課,安徽保監局副局長張緒風出席會議,各保險公司省公司分管法律事務、理賠、客服等相關工作的副總經理、法律事務聯絡員、各級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以及保險監管干部160余人參加培訓。

保險法司法解釋:險企不得濫用"未如實告知"拒賠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司法解釋正式實施。司法解釋共21條,重點針對銷售誤導、理賠難等問題,對投保雙方權責作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義務,但究竟要告知些什么,沒有明確,多數情況下投保人不知道該告知到什么程度,常有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此次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細化,投保人告知義務僅限于保險人詢問范圍。“也就是,保險公司問了,客戶答了,就算如實告知。要是沒問,客戶就沒有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負責人說。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保險法試題復習資料及練習
摘要:人們購買保險是為了購買保障和進行理財投資,因此保險行業發展越來越大。現在,保險從業人員每年呈遞增的趨勢,保險代理人占據重要地位。他們的專業素質備受關注。“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了穩定發展保險代理人隊伍,落實保險代理人持證上崗制度而設立的資格測試,是保險從代理人初入保險市場的憑證。開心保網站為大家總結了保險法要領:

  保險法考試試題復習資料:

保險法律責任;承擔保險法律責任的要件一、 保險法律責任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等各種保險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保險法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二、 承擔保險法律責任的要件1、 行為人有責任能力2、 行為人有違反保險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3、 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4、 行為人有過錯,即行為人違反保險法行為時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本章主要要掌握的是法條中的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qz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第一百四十條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在其業務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從事保險業務或者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試題練習:

1.保險作為一種應對危險的制度,其核心是() A.避免危險 B.預防危險 C.分散危險 D.中和危險 2.我國保險法的涵蓋范圍不包括() A.保險合同法 B.保險監管法 C.保險組織法 D.社會保險法 3.英國現代保險立法的里程碑,是1906年制定的() A.《海上保險法》 B.《保險契約法》 C.《保險公司法》 D.《簡易人身保險法》 4.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給付保險費的義務在合同成立時即已確定,但保險人是否會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須待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而定。這體現了保險合同的() A.債權性 B.射幸性 C.強制有償性 D.不要式性 5.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賠償計算標準是() A.法律規定的賠償額 B.被保險人主張的賠償額 C.保險人認可的損失額 D.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6.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是() A.保險經紀人 B.保險代理人 C.保險公估人 D.被保險人 7.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的性質是() A.支配權 B.形成權 C.期待權 D.既得權 8.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的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俗稱小保單的是() A.投保單 B.保險憑證 C.暫保單 D.風險提示單 9.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后果是() A.投保人有權解除合同 B.投保人有權要求保險人承擔違約責任 C.該免責條款無效 D.合同無效 10.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轉讓的,() A.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B.保險公司同意繼續承保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C.受讓人同意繼續投保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D.保險合同終止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知識的簡單舉例
摘要:1、勞動法是從什么時間頒布實施的?《勞動法》是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用人單位能否招用童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3、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規定的?《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修改后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4、勞動者加班費如何支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5、勞動合同法是從什么時間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是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6、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包括哪些?《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7、勞動合同應采取什么樣的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案例詳解
摘要:意外事故的頻繁發生,是的人們的安全意識更加加強。保險行業在我們生活中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全社會對保險的認識不斷加深。也越來越多的人參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范了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保險事業更加健康的發展。如何挑選合適的保險?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案例分析案例1李先生今年40歲,是一名管理人員,準備購買美國壽險,年繳1萬美金左右。是否合法?有哪些免責條款?如何辦理?如果這份保單在美國簽的,這份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它適合美國當地的法律,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護。案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折子能否自己辦理醫保卡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法律咨詢:北京醫保卡能個人辦理嗎?有折子的律師解答:不能。要有單位或營業自己執照。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第八條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托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江蘇深入學習中國保險法 保監局舉辦保險法研討論壇
摘要: 2012年11月2日至3日,第二屆江蘇保險法論壇在南京舉辦,本次論壇由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來自國內外高校的保險法學者、長期從事保險審判實務的法官和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的代表共一百余人參加了會議。“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是與會代表發言的關鍵詞,來自保險法學界十余名專家學者以及保險實務界法務工作者、法院系統法官等近百人出席了論壇。與會代表圍繞“當代保險法的發展與變遷”這一主題開展了深入和充分的研討。 江蘇保監局副局長葛翎在研討中指出,江蘇處于從“保險大省”向“保險強省”的跨越階段,發展過程中遇到一些新問題、新情況,這些都需要保險法學的理論指導。此次論壇提供了一個司法審判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經營者溝通交流的平臺,將推動全省保險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化和保險業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發言時透露,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即將出臺,司法解釋遵循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將對核保期限、免責條款范圍、理賠程序和時限予以明確界定。 論壇還從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視角對新保險法施行三周年進行了回顧和反思,研討了保險法的發展方向。記者關注到,對惡意拒賠的保險人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入選了本屆論壇的研討議題。與會專家從比較法的角度,介紹了美國為解決被保險人對保險監管需求極大但保險監管資源不足的結構性問題,引入懲罰性賠償的規制措施,建議中國保險立法應賦予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司法解釋與審判實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介紹了保險法司法解釋制定的進展情況,闡述了在制定司法解釋時遵循的五個原則:一是加強對投保人利益的保護;二是促進民生,對理賠程序加以規范;三是統一交易規則,規范產業發展;四是鼓勵保險創新,促進市場繁榮發展;五是尊重保險合同的商業性。劉竹梅庭長還對保險審判實務中存在的保險合同如何定位、如何平等保護各類主體以及保險法理論研究相對滯后、理論研究與實踐脫節等難題進行了分析。

   保險法適用中的疑難、復雜問題

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南京大學解亙副教授認為,法律對于格式條款予以特別規制的理論依據在于平衡意思自治和合同正義。基于格式合同的非磋商性特點,應具體考量締約過程是否保證合意的充分體現,給付是否均衡。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五庭董庶法官認為,在為他人投保的情形下,由于第三人不知曉保險的存在,其利益無需特殊保護,投保人行使解除權,不需要得到第三人同意;在投保人未放棄解除權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信賴尚不足以侵蝕投保人的合同權利。但保險合同解除后,第三人有權依據當初與投保人之間的原因關系向投保人主張相應的權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康針對《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適用中的爭議,認為該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應作狹義理解,不應當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金等項目。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靜認為,保險法第十七、十九、三十條從訂入規則、內容控制、解釋規則三個層面構成了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司法規制的完整體系,審判實踐中在適用這三條時,尤其要注意區分商業保險與強制保險、社會保險的不同屬性,司法審查的介入應當適度,不宜過分干預保險產品的設計。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陳國斌對免責條款設置的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主張將所有減輕或者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集中印制,設立一般性絕對免賠的原則性條款,免除保險人在此情形下的明確告知義務。

   新保險法施行三年來的回顧與思考

中國保監會法規部處長劉學生回顧了保險法修訂的歷程,對保險法立法基礎層面的局限性問題進行了論述:第一,保險法的基礎理論研究不足,立法時不能得到理論支持;第二,立法體例的束縛,立法原則與具體制度設計難以協同;第三,立法水平有待提高;第四,保險法立法的傳統和創新。他認為:成文法的局限性造成了實務對保險糾紛中的新問題應對不足,學術界應當加強保險法的解釋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的指導作用,從具體適用層面對立法不足進行填補。 江蘇省保監局法制處副處長劉金鋒通過分析我國現行法律對保險理賠的相關規定,對現行車險理賠制度進行了探討,建議對保險人支付賠款的前提條件進行修訂,縮短保險人支付賠款的期限以及設立懲罰性賠償機制,對保險公司理賠經營規則、標準做出立法規定,授予保險監管部門理賠監管權。江蘇省保險學會偶見認為保險糾紛不應該只適用保險法來調整,民法、合同法、證據法的一般規定同樣適用于保險訴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衛文則對保險法第十六規定的“重大過失”的定義和認定標準、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因果關系做出了創新性的解讀。

   域外保險法理論與立法的發展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院曼弗雷德•汪特教授分別介紹了德國保險領域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及2008年德國保險合同法的新變革,主要體現在:第一,擴大了保險公司的告知義務,將保險代理人也納入告知義務的主體范圍內;第二,改革以前的保險合同法的“全有或全無原則”,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進行分級處罰,減輕保險機構的給付義務;第三,承保人的指示和教導義務的擴大。最后,汪特教授還介紹了《歐洲保險合同法修訂案》的起草情況,并且呼吁為完善保險這種社會公益,需要全世界做出共同的努力。 日本立命館大學法學院院長竹濱修教授介紹了日本2008年的新保險法對保險現代化要求的回應。一是在共通規則方面主要表現在:用以保護投保人的強行規定的導入;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定為回答詢問義務;投保人基于危險增大的解除合同的,僅限于投保人故意和重大過失未告知的情形;保險賠償金給付時間的限定;保險人的重大事由解除權;被保險人的解除請求權。二是在損害保險中主要表現在:超額保險和重復保險時尊重合同訂立雙方的合意;責任保險合同中被害人享有對保險金給付請求的優先權;在代位請求權中被保險債權的優先性。三是在生命保險中主要表現在:明確了保險金受益人的變更應向保險人做出意思表示;通過有效遺囑可以變更保險金受益人;保險金受益人在投保人的債權人解除合同時具有介入權,以維持其利益。 臺灣政治大學教授葉啟洲介紹了近年臺灣保險法的發展進程:一是在要保人的據實說明義務方面,提升對要保人的保護。規定要保人要負舉證責任,證明其說明義務的違反與保險事故無因果關系。二是先后五次修改了承保兒童保單的條件,明確了15歲之前的兒童不可以作為死亡保險的被保險人。三是加強對責任保險中被害人的保護,明確被害人的直接請求權的時效從請求權勝訴判決時起算。四是就人壽保險復效時之危險選擇問題采取折中規定,復效的時間在6個月內的,保險公司不允許提出可保條件的證明,繳費后復效。超出6個月,保險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提供證明。五是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金融服務業之說明義務的無過失責任。保險公司必須舉證證明,損害發生于說明義務之違反沒有因果關系,否則就必須承擔責任。 美國堪薩斯大學法學院院長Jeffrey E .Thomas教授介紹了美國保險法中的結構性問題及規制措施:一是消費者承擔了監管者的角色,二是發展有利于保險消費者的規則,三是確立惡意規則,保險人拒絕理賠在其保險范圍內的一個合理數額的索賠請求的,其可能承擔超過其保額的賠付義務,四是適用懲罰性賠償。Thomas教授認為美國保險法可在至少三個方面為中國保險法提供借鑒:一是賦予中國消費者更多的權利。二是通過承認判例的效力來賦予法院更多的權利。三是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使保險消費者有可能獲得懲罰性賠償。
2024-09-03 16:23:22
認識保險 保險法司法解釋一全解析
摘要:保險業日益發展的今日,保險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保險組織的建立、經營、管理、解散和監督,讓保險更加穩健的進行。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范幸均屬保險法。保險法有廣狹兩義,廣義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狹義保險法:指保險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專門的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等內容,另外國家將標準保險條款也視為保險法的一部分內容。我們通常說的保險法指狹義的定義,它一方面通過保險企業法調整政府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通過保險合同法調整各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在中國,保險法還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形式意義: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法規,即專指保險的法律和法規;實質意義:指一切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新保險法司法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人民法院適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 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認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第二條【 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對于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第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保險法施行后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第四條 【關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適用修訂后的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第五條 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一)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法施行后,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的;(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后,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三)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四)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保險標的轉讓通知,保險法施行后,以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請求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三十日的。第六條 保險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司法解釋》應當處理好其與有關立法之間的適用關系

制訂《司法解釋》涉及到其與《保險法》和《合同法》的關系,因此,制訂《司法解釋》時,應當注意針對以下各種情況分別予以處理:一是《保險法》的規定過于原則的,通過《司法解釋》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釋;二是《保險法》的規定不準確的,《司法解釋》應當進行必要的修正性解釋;三是《保險法》未涉及的問題,《司法解釋》則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充性解釋。例如,《保險法》第12條第2款將“保險利益”定義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顯然,該條文從“保險利益”到“利益”,停留在同一個層面,未能做出說明實質的定義,而且,定義范圍局限于投保人。因此,《司法解釋》應當從實質意義上解釋“保險利益”,并擴大其適用范圍,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承認的經濟利害關系。同時,保險合同作為民商合同的具體類型,應當受統一的合同法律制度的約束。但是,現行《保險法》僅有第31條對于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規則做出了規定,至于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的擬訂和效力問題則缺少明文規定,從而在涉及保險合同的上述問題時,只能以《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的規定作為適用依據。所以,處理好《司法解釋》與《保險法》、《合同法》的適用關系,尤其是明確與《合同法》的適用關系便成為正確把握《司法解釋》的法律地位和適用價值的關鍵所在。
2024-09-03 16: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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