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法制國家,實行大陸基本法制度,因此在任何領域,都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在保險行業中,也嚴格要求必須遵守法律制度。我國的保險法立法時間較短,相比歐美發達國家,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但隨著我國對于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保險法也有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成為了保險行業中最重要的制度要求和指導依據。
保險法的內在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保險法,包括了所有保險專門法、基本法、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規定中關于保險的內容,可以說是一個大而分散的定義。而狹義上的保險法,也就我們通常所有的保險法,是指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保險特別法等內容,其中也包括經過國家認可的、標準保險條款內容。在我國,所有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和法規也被稱為保險法的一部分。我國的保險法發展時間較短,形式上與我國的法律制度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獨立性的同時,也受到國家立法的監督。
細數我國保險法的立法開端,要從新中國成立開始說起。在此之前,受到我國封建社會制度的影響,加上革命初期政治形勢動蕩,保險的立法工作進展很慢,并且沒有足夠穩定的環境保障保險法的實施。所以新中國成立之前,雖然有保險法立法的苗頭,但卻沒有真正的實施過,內容也不夠健全。
新中國成立后,百廢俱興,國家也開始重視民生基本工作,保險制度的引入,既能夠完善我國的福利制度,提高國民福利水平,也是國家穩定發展的需要。在這個環境下,我國的保險法逐漸完善。
我國保險法立法真正有長足發展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隨著國家政治環境和經濟環境的逐漸穩定,保險行業發展迫在眉睫。我國也先后頒布了一些單項的保險法法規、保險法制度,而海商法是最早獲得明確規定的。1992年11月7日我國第七屆全國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于海上保險的法律要求有了明確的規定,也正式宣告我國保險行業進入了法律時代。1995年的人大會議上,我國的《保險法》正式通過,這也是建國以來首次保險基本法的確立。我國《保險法》參考了國際上其他國家和地區關于保險的法律條文和規范,并根據我國發展現狀和制度特色,擬定出一部適用于中國的保險法律。這是我國保險行業蓬勃發展的基礎保障,也是我國法制化社會的一大進步。
法律的制定保障了保險行業的穩步發展,同時也要求與時俱進,不斷的進行調整和完善。2002年,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對于保險法也進行了一次調整,修改了其中關于法律實施地區、實施準則的部分要求,參考其他世貿同盟中對于保險的要求,并在進出口利益保障上,進行了嚴格的修改,使之適應世貿組織的要求。2009年,我國《保險法》再次進行修訂,并獲得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可以說,我國保險法還是需要不斷的適應時代發展要求,更好的服務于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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