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員工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員工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員工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
工傷保險是指員工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員工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員工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主要有五大方面的內容:
1. 醫療待遇
2. 醫療期間的生活待遇
3. 因工致殘待遇
4. 職業康復待遇
5. 因工死亡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1、 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于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御職業危害的 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 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3、 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 工傷保險不同于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 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1. 無責任補償原則
又稱為無過失補償原則,它包含兩層含義:第一,無論職業傷害責任屬于雇主或者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應得到必要的補償;第二,這種補償責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擔,而是應由國家的社會保險相應機構來承擔。
2. 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這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基本原則。首先是要通過法律,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采取互助互濟的辦法,分擔風險;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國家責成社會保險機構對費用實行再分配,這種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調劑。
3. 個人不繳費原則
工傷保險費由生產經營單位或雇主繳納,職工個人不交納任何費用,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區別之處。
4. 區別因工和非因工原則
在指定工傷保險制度、發放待遇時,應確定因工和非因工負傷的界限。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病有直接聯系,醫療康復、傷殘補償、死亡撫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險水平高,只要是工傷,待遇上不受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制。非因工受傷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5. 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原則
工傷事故一旦發生,補償是理所當然的,但工傷保險最重要的工作還包括預防和康復工作。
6. 集中管理原則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分,無論從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調查、還是醫療鑒定,由專門、統一的非盈利的機構管理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一般有三種管理模式:第一,職業傷害保險管理獨立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基金獨立管理使用;第二,基金獨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屬一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第三,工傷保險制度包括在社會保險制度之中。
7. 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職工和遺屬在得到補償時,工傷包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傷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對供養的遺屬根據人數要支付長期撫恤金,知道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8. 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為了區別不同傷殘和職業病狀況,發放不同標準的待遇,各國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時,都指定了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并通過專門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對受職業傷害的職工受害程度予以確定。
9. 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相區別的原則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個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與職工的直接經濟收入相關。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經濟性的損失,不列入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范疇。
10. 工傷爭議舉證倒置原則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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