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是一種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公平秩序的行徑 。一些能夠輕易得到內幕信息的人士,比如證券經營機構負責公司自營買賣股票的高級管理人員、操盤手,基金機構的經理人員,在機構決策買入某一股票時先行潛入,然后搭著機構買賣的“順風船”從中漁利。極端的甚至利用職權,用公家的資金拉升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置公家資金于危局之中,這在以往揭露的“基金黑幕”中不乏其例。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專門針對證券、期貨交易中的“老鼠倉”行為增加條款,明確情節特別嚴重者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老鼠倉”等內幕交易在證券市場屢見不鮮。要有效打擊“老鼠倉”,最大的問題并不在于法律懲處力度小,而在于取證與偵查的困難。內幕交易具有非常強的隱秘性,往往僅有少數知情人參與,且參與人都是利益共享者,能夠形成攻守聯盟。再加上利用第三方賬號、拖拉機賬戶等操作技術,使監管部門很難獲得有效證據。在境外金融市場上,甚至直接把內幕交易冠名為“桑拿浴交易”,意指內幕交易雙方在桑拿浴室進行談判,其原因就是通過雙方赤條條“坦誠相對”,避免給法律監管留下任何證據。
其一是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唐建案,這也是近年來市場影響最大的案例。但是有報道顯示,唐建之所以被查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個人涉及感情糾葛,才使監管部門獲得了足夠的舉報證據,因此該案件并不具有制度性特征。其二,是今年3月份被曝光的“人大教授炒股案”。通過重倉買入*ST數碼,人大教授任淮秀獲利超過3000萬元。由于任淮秀本人曾涉嫌在該公司重組期間擔任顧問,這一事件自然引起內幕交易的懷疑。對于這一案例,盡管監管部門早就表示已介入調查,時至今日還無法給出一個監管結論。
這些現象都說明,打擊內幕交易行為的關鍵并不僅僅在于立法,更在于執行。如果多數內幕交易行為都能被迅速有效地偵破、處理,那么即便處罰力度沒有上升到嚴厲的刑事高度,同樣也能遏制內幕交易行為泛濫。與之相反,即便嚴刑峻法得以確立,卻罕見被執行查處,反會讓投機者更加有恃無恐。
從根子上打擊“老鼠倉”,最好的辦法恐怕是發動“群眾運動”,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局面。海外市場最有效的經驗就是,采取獎勵措施鼓勵知情人向監管部門舉報,同時規定當事人承擔自我舉證無罪的責任。在美國,相關舉報人可獲得高達案值10%的獎金,這就使得大量的律師想盡一切辦法尋找市場中內幕交易的蛛絲馬跡。而自我舉證制度的實施,使得涉嫌內幕交易者必須解釋其在消息公布前就大舉買賣股票的行為。正是在整個社會介入監管的情況下,“老鼠倉”等內幕交易行為才真會無處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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