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基金、個人醫療賬戶基金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醫療保險 基金是指國家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和個人籌集用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定比例共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主要有五點:(一)行政機關由各級財政安排。(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由各級財政視財政補助及事業收入情況安排,其他事業單位在事業收入或經營收入中提取的醫療基金中列支。(三)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開支。(四)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五)掛編、請長假、未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停薪留職等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由原單位代收代繳。
一、省直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構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設立統籌基金、個人醫療賬戶基金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統籌基金、個人醫療賬戶基金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二、個人醫療賬戶基金的構成有五部分: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按規定比例計入的部分;3、單位繳納的公務員醫療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比例計入的部分;4、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的利息(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的計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5、依據有關規定納入個人醫療賬戶的其他資金。
三、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范圍包括:1、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2、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3、參保人員住院、建立治療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種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中需個人支付的費用。
四、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歸個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可跨年度結轉使用,但不能提取現金。職工調轉時,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調往外省市或出國(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給現金。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可依法繼承。
五、統籌基金支付范圍:1、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按規定比例報銷的住院費用;2、部分特殊病種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和家庭病床發生的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用;3、參保人員轉診、轉院發生的按規定比例報銷的費用;4、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發生的按規定比例報銷的費用;5、在機關事業單位未實行工傷和生育社會保險之前,參保人員因工負傷部位治療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個人負擔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費補助)。
六、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項目:1、未經批準到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2、因自殺、自殘或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傷、病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3、醫療事故、交通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4、按照有關規定應自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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